強迫別人活著,究竟是為了誰呢?
不知道來到這裡的各位,有沒有曾經想過一個問題:究竟活著的意義是什麼呢?或者,我為什麼而活著呢?有些人有找到自己的答案,有些人可能沒有,更可能在繁忙的現實中淡忘了疑問,不過今天我並非想探討這個問題,而是我們生而為人,究竟有沒有掌控自己生命的”死的權利”。
現行的律法不允許安樂死,然而安樂死實際上還能細分成消極安樂死、積極間接安樂死即積極直接安樂死,在今年1月開始實施的為了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即屬於消極安樂死,這項法律保障事前有預立醫療決定的患者能夠在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以上五種情形的時候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及相關手段。
但是,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一點,這項法律僅關注"身體上"的痛苦,卻忽略"心理上"也可能存在使患者無法忍受的痛苦,然而,這群人也無法適用消極安樂死的做法自然死亡,那麼,可適用的做法便僅有積極直接安樂死,直接縮短病患生命為目的的安樂死便是我今天想談論的議題。
有修習過變態心理學影片的各位,應該會對「水杯論」有一點印象,他將人的心理狀態譬喻成一杯水杯,在最開始時根據基因承載著程度不一的水量,接著隨著外在的壓力源慢慢加入水杯當中,當有一日水杯裝滿了,再也承受不了更多的水時,滿溢出來就有可能演變成心理疾患。水杯論同時提醒我們一件很重要的事,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出生在不同的家庭,擁有不一樣的朋友和人生,也會遭遇到不同的壓力,我們不該隨意的、過於武斷地去評判一個人,這也是我認為同理心之所以如此重要的原因。回到安樂死的議題上,當今天有一個人承受了超過他負荷量的壓力、情緒,使他希望選擇死亡,我們又有什麼理由阻止他?我認為是沒有的,我們不是他,就算聽過再多他的故事,我們也無法成為那個人,和他承受同等的壓力和情緒。綜合以上,我認為,每個人都該保有自己"選擇死亡"的權利,保有尊嚴的、盡可能不要有更多痛苦的結束自己的生命。
當然,我們也看到有些決定安樂死的人們最後選擇沒有執行,根據去年6月的新聞顯示約有1/8的人沒有執行安樂死,所以再參考病主法的法規及瑞士的安樂死制度'後我初步認為意願人要執行安樂死須有幾項前置條件,第一,意願人需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若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時,應由醫療機構或醫師及二等親內之親屬以適當方式確認當事人處於心理上極大痛苦中,第二,由醫療機構、意願人及二等親內之親屬至少一人進行安樂死協商,第三,簽署同意書完成後須先積極配合一定時間的治療,治療結束後意願人仍決定執行安樂死才可執行。
最後,提出安樂死合法化並非鼓勵自殺,而是希望所有人都能保有自身生命自主權,以最有尊嚴、最少痛苦的情況結束生命。
參考資料:
鄭雲鵬(2008)。由倫理與法律的角度探討安樂死的議題。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一般生組碩士論文,新北市。 取自https://hdl.handle.net/11296/hsh49h
鄭雲鵬(2008)。由倫理與法律的角度探討安樂死的議題。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一般生組碩士論文,新北市。 取自https://hdl.handle.net/11296/hsh49h
加工自殺罪責: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75
病人自主權利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89
病人自主權利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89
1/8簽署安樂死後悔https://theme.udn.com/theme/story/6774/3185544
瑞士安樂死制度:https://www.commonhealth.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nid=77300
瑞士安樂死制度:https://www.commonhealth.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nid=7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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